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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什麼是公益出租人嗎? 如果您將房子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而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那麼您就會被認定為是「公益出租人」,即俗稱「愛心房東」。為了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弱勢家庭,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後,已於107年5月24日公布,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追溯自106年1月13日施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上述自治條例公布後,於106年1月13日至107年5月24日前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要在公布日起60日內(即107年7月22日前,因7月22日為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7月23日前)提出申請,才可以追溯自106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該處指出,自106年開始,市府主管機關已經透過受理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主動認定房東為公益出租人,稅捐處也已接獲都發局主動認定的名單,為維護公益出租人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權益,即日起將陸續寄發輔導申請書及通知書給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請收到通知之民眾,檢具申請書及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儘速向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以適用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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