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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處詢問,收到本處改課一筆共有課徵田賦之農地,惟違規使用者並非自己,是其他共有人,自己持分部分仍然是作農業使用,為何要負擔地價稅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該處提醒您,與人共有農地時,最好與其他共有人訂定分管協議書,並於地籍圖上將分管位置標明清楚,嗣後如共有人違規,可提示前述分管協議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就各共有人分管之位置,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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