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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即將結婚的夫妻,如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應提早做好規劃,以免婚後遭稅捐稽徵機關取消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補徵稅額。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若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婚後其中一處須有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二處才能同時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婚後自用住宅用地只有本人設籍無上述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其中一處不符規定,將被稅捐稽徵機關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特別注意的是,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如買賣、贈與、繼承、自益信託),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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