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有檢舉人針對本市工廠新、增建廠房,漏未申報繳納房屋稅提出檢舉,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要審慎檢視有否漏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所以廠房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等情事,應於上開規定期間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該處指出,偶有納稅義務人因忙碌疏忽,致未於期限內依規定申報,俟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故逾期申報者,除須繳納補徵稅額外,尚可能遭受罰鍰之處分,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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