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中低收入戶是否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另依據財政部99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904709660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始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所以房屋應為低收入戶者所有並居住方可適用該條款,中低收入戶並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
   

該處提醒,如屬已經核准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之「延續戶」,以後年度低收入戶資格未中斷,仍由社會局繼續列冊照顧者,免再提出申請,由該處審查後辦理免徵房屋稅,如為新低收入戶住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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