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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高雄市政府為服務及照顧弱勢,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依據106年12月6日總統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修正條文,對於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和長期照顧服務需求,已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誌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而且不受3輛限制。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本市社會福利和機構,如欲申請身心障礙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免徵使用牌照稅,須向中央或本市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檢附(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書)。(二)組織章程。(三)前開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函。(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五)車輛有合法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
    

該處籲請符合要件之團體和機構,可撥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並儘早提出申請,以享使用牌照稅減免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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