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將自用小貨車擅自加裝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
  

該處指出,車主擅自在貨車上加裝座椅當客(貨)車使用,未申報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稅款,否則一經被查獲而處以罰鍰,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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