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用表弟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的免徵牌照稅車輛,因無法通過驗車,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是否會被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增訂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在親等方面,如果車主與身障者非屬本人或配偶,或兄弟姐妹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即不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新規定。民眾以表弟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的免稅車輛,因不符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會被稅捐機關取消免稅,若該民眾未到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按期繳交使用牌照稅,仍使用公共道路而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還會有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處指出,身障者持有或供身障者搭乘使用之註銷牌照車輛,雖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可免補稅及處罰,惟104年1月1日起適用新修正法令後,因親等不符規定而取消免稅之車輛,如為逾檢等原因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仍繼續使用道路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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