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連先生詢問,土地原借名登記在妹妹名下,現判決返還自己名下,不知是否有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增值稅。
     

借用妹妹名義登記,妹妹是該土地之法定所有權人,現經過訴訟判決確定移轉予連君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仍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至於有無土地增值稅,視借名登記之土地持有期間之公告現值有無漲價而定。該期間如無漲價,土地增值稅為零,若有經調漲,會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