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處詢問,其土地因重劃並繳納重劃費用,但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未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可否補附繳納資料並抵繳稅額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亦可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已繳納之土地重劃費用。土地所有權人若於申報土地移轉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依規定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地政機關核發之重劃區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必須在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溢繳之土地增值稅,逾期未申請者,就不得再行申請退稅。


該處提醒您,善用節稅小撇步,減輕您的稅負,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741014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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