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他所有道路土地,政府尚未徵收,現打算將該土地贈與兒子,是否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道路土地如未經需地機關取得,且未曾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者,即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移轉(不論買賣或贈與等)該土地時,可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勾選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查王君所有道路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於移轉(不論買賣或贈與等)該土地時,可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勾選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屆時所核發土地增值稅單稅額為零,如移轉該土地,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會依一般土地移轉核算土地增值稅,即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地價總額=漲價總數額,再乘適用稅率-增繳地價稅額=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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