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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該處進一步指出,自用小客車註記號牌失竊登記,如經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准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該處呼籲,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則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為維護自身權益,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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