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對於汽車將予報廢,卻未向監理單位辦理相關報廢手續,隨意棄置路邊,因車輛未辦理車籍註銷手續,依規定使用牌照稅仍持續計徵中。

  

該處指出,使用牌照稅係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課徵期間為1月至12月,且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如果民眾在繳完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後,才發生車輛不能使用報廢,可向監理單位辦理相關報廢手續,並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當年度未使用天數的稅額,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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