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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臨櫃詢問,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之人,其名下土地可以移轉嗎?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要代理其處分名下土地時,除比照一般買賣規定,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資料外,另需再提供經法院裁定許可之證明文件,先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核課土地徵值稅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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