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契約書,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亦即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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