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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來電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單逾期未繳納,銀行存款是否會遭凍結?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稅款,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之滯納金外,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不繳納者,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所寄發之傳繳通知書逾期仍不繳納,只要納稅義務人銀行帳戶有存款餘額,行政執行分署就會發出執行命令,要求銀行即日起不得讓納稅義務人提領存款。

該處特別提醒,執行欠稅人的銀行存款,包含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之存款在內,行政執行分署對欠稅人之財產、所得等資產亦可進行查封拍賣、扣押等強制執行,因此千萬不要一時疏忽,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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