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他所有的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106年11月申請免徵地價稅,申請當年度不能免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不屬免徵地價稅範圍,如果合於前開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應於每年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減免。
 

本案陳君所有土地,確係供私設巷道使用,且該土地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而且是無償供公眾使用,但是陳君提出申請已逾9月22日,所以申請當年度不能免徵地價稅,自107年起才能免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之土地,可於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定後(例:非屬法定空地、確係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等)當年度即可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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