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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作為住家、工廠使用,或營業使用等等,就没有免稅之適用,重劃地區內土地,於重劃期間雖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然可享受減半徵收2年。

該處提醒納稅人,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享受減半徵收2年規定,不會因為土地移轉而消失,因為減半徵收2年規定係以重劃土地為對象,而不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所以土地重劃完成後2年內移轉,新所有權人還是有延續適用減半徵收地價稅,此適用不會因為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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