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因此,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提醒計程車之運將朋友,如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或未依限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者,不僅會喪失免稅資格,一旦繼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所以忙於載客之餘,仍請記得按時辦理車輛檢驗,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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