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期始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訂立契約日與申報日分屬不同年度者,要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年度公告現值調整影響稅額。

該處近一步提醒,106年底立契之土地移轉案件,最晚應於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7日、28日為假日)前申報,且立契日為106年12月29日、30日或31日之申報案件,可適用106年公告土地現值,若逾期限申報,則以107年公告土地現值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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