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仍准繼續按此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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