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近日有民眾前來詢問,他太忙了,忘記繳納105年度使用牌照稅,除了要繳納原欠繳牌照稅款及滯納金外,為何還要繳納罰鍰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所有之車輛,需繳納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及10月1日至31日),如未按期繳納,逾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交通違規經舉發、運用路邊停車收費資料等)除按滯納稅額加徵15%滯納金;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鍰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鍰罰;罰鍰如全數繳納,可依法退還繳納之滯納金。

該處呼籲,依限繳納各項稅款可確保自身納稅的權益,以免遭到罰鍰。建議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稅」,不用擔心忘記或還要抽空去繳納稅款,可說是省時、便利、快速又安全,另「長期約定轉帳繳稅」請於稅額開徵2個月(使用牌照稅為1月31日、房屋稅為2月底、地價稅為8月31日)前申請,請儘速至本處及各分處辦理,早辦早享受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