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顏先生詢問,父親死亡,他繼承老家土地全部,惟該土地上之房屋為兄弟3人分別持有,可否申請該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用等相關規定外,尚需符合其土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查顏君持有土地、房屋為無出租、營業,本人戶籍亦設於該址,惟房屋持分僅1/3,另2/3持分亦非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兄弟為旁系親屬),故顏君如申請該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僅能按顏君房屋持分比例1/3應有權利部分,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例:顏君持有土地45平方公尺,按房屋持分比例1/3應有權利部分計算,15平方公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餘30平方公尺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故提醒民眾,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就算房屋僅部分持有,仍可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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