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自用小客貨兩用車的車主,因其愛車原向交通管理機關登記為自用小貨車,後來改設座架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被查獲,經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如其變更後車種應納稅額高於原應納稅額,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之稅額。倘若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款。

該處提醒民眾,如果有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的需要,記得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繳納差額部分之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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