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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106年12月29日訂約移轉土地,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者(即107年1月29日以前申報),可以106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即107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者,則以107年的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時逾期申報將影響土地增值稅稅額,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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