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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詢問,他與太太各有1處房屋、土地出售,現夫妻2人戶籍各在自有房屋內,想了解2處房屋是否均可申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查李君與配偶持有土地、房屋均無出租、營業,且本人各自設立戶籍在內,因受上開一處規定限制,夫妻僅能擇一處總地價較高(土地面積×持分×申報地價)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惟經檢視李君夫婦有一未成年女兒,於明年2月滿20歲,現與母親同一戶籍,李君夫婦可於女兒屆滿20歲,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 再申請總地價較低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屆時,李君夫婦2處土地,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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