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除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寄送地價稅繳款書外,另會寄送核定稅額通知書通知其他公同共有人,該核定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的送達收受人及繳納期間。願意繳納該筆稅款的其他公同共有人,可持核定稅額通知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在未設管理人情形下,部分共有人得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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