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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因此,簽訂土地、房屋移轉之契約書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契約所載內容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因此契約簽訂後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已納之印花稅不能申請退還。
  

該處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自無貼繳印花稅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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