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指出,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得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因此,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處呼籲車主,若有關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補發及變更投遞地址事宜,請洽電話:07-3631810分機23或07-7410141分機221,以確保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