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以1,600立方公分自用小客車輛為例,應納使用牌照稅為7,120元,若逾期未繳稅款,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第1次查獲或舉發,不但要補繳納欠稅7,120元外,還須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即2,136元,如於1年內再次違規被查獲而仍未繳納稅款者,則須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即4,272元,而且是按次累罰。
   

該處關心市民朋友權益,建議民眾繳稅採用轉帳方式繳納,稅捐處就會發揮管家的功能,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請銀行扣取稅款,民眾不會有利息損失,也不必負擔手續費,更不會因忘記繳稅而受處罰,平白損失一筆錢。不過要提醒民眾,扣款前帳戶仍需預留足額存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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