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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交換、買賣、贈與停車位,也要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繳納契稅。

該處特別指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如公寓、大廈式住宅,法律上稱之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交換停車位若屬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則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但若是以小車位換大車位致權利持分增減,則必須就持分增加部分按買賣或贈與稅率6%課徵契稅。

如果交換車位為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停車位的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交換人應就權利價值等值部分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其權利價值之差額部分則按買賣或贈與稅率6%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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