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將故障待修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主,不要以為沒有實際行駛,就認為沒有「使用」公共道路,可免受處罰?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其實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路邊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之態樣。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如車子因故障待修暫不使用,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1日,若想要再使用車輛,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恢復使用手續即可。再次提醒民眾,如您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741-0141轉222有專人為您服務。稅捐處網址:https://www.kctax.gov.tw,請民眾多加使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