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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來電詢問,子女領取學校獎學金時所書立之收據要不要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時所書立之收據,核屬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按獎學金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並應銷花。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課稅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其憑證係依性質加以認定,不以名稱為區分。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因此如果領取獎學金是書立印領清冊者,亦應認定屬銀錢收據之性質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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