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將房屋借名登記在小陳名下,後來小王要求小陳將房屋過戶回來但卻遭拒絕,經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判決,小陳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返還予小王,向稅捐處洽詢應否申報課徵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是以,因返還借名登記之房屋,其法律性質非屬贈與亦非為買賣,更不屬承典、交換、分割或因占有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即非屬課徵契稅之範圍,無須申報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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