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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印花稅較易混淆的應稅憑證種類可分為銀錢收據與承攬契據。因為統一發票非屬銀錢收據,所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無須繳納印花稅。惟若有承攬契據,仍須繳納印花稅,與是否開立統一發票無關。

該處進一步說明,書立承攬契據並交付或使用時,即須繳納印花稅。另因營業收入所開立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收據),若屬銀錢收據,仍應課徵印花稅。其中常見之統一發票係「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依規定不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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