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想在二年內以小屋換大屋申請重購退稅時,要注意新購土地地價及原出售土地地價的計徵標準,不要因土地地價計算錯誤而喪失退稅權利。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原出售及新購土地地價之計算,其計徵標準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此計算標準,並不一定如民眾所認知應以公告土地現值或雙方訂立之契約價格計算,也可以申報移轉當時實際移轉價格計算。
  

舉例來說,出售市價30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依當期公告現值計徵出售土地地價為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二年內購買市價28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新購買移轉以申報現值計徵土地地價為250萬元。如誤以市價為計徵標準,則重購土地市價280萬因未超過原出售土地市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290萬元,便以為無法辦退而未申請,然而計徵標準應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即重購土地地價250萬已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190萬元,故實際上是符合重購退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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