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持娛樂稅罰鍰15,000元的繳款書前來詢問,該民眾主張他於106年2月1日開始經營抓娃娃機,且已於106年2月21日辦妥娛樂稅登記,為何仍收到罰鍰繳款書﹖
  

經查,該民眾未於開始營業前向稅捐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違反娛樂法課予之行為義務,依稅法規定,應處新台幣15,000元之罰鍰。同時,就其辦妥娛樂稅登記前2月1日至2月20日止之營業,亦違反娛樂稅法之代徵及報繳義務,除追繳所漏稅額以外,且須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但是,由於該民眾所漏稅額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故依規定不予處罰。又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若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及漏稅罰時,原則上應擇一從重處罰,這也就是為什麼這位民眾會收到娛樂稅罰鍰15,000元的繳款書的原因了。
  

再次叮嚀,一般娛樂稅之代徵人務必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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