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繳款問題,該處說明,兩者雖均因車輛而生相關稅費,但不論性質或徵收機關皆不相同,為避免民眾混淆,茲以表列方式說明如下:

 

使用牌照稅

燃料使用費

性質

稅捐(地方稅)

規費

徵收機關

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監理機關

繳納

期間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徵收

目的

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

 

該處呼籲,106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繳納期間至5月2日截止,尚未收到稅單的民眾,可向所轄各分處或派駐於高雄市各監理機關之人員申請,亦可利用全國地方稅電話語音服務專線(02)27455880申請補發繳款書,語音服務24小時不打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並請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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