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各共有人所取回的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並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依財政部102年3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0210號函釋規定,共有土地分割得免申報移轉現值案件,以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為限;其中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該處進一步表示,該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亦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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