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論是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或經「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等原因辦理所有權返還,究其實質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即可認定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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