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原課徵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非屬建物基地座落毗鄰土地,利用土地合併方式,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就建築管理而言,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合併之土地面積,僅以原合併前之土地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勘測(測量)成果(圖)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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