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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林先生至稅處欲申請座落楠梓區高峰街房屋稅籍證明,經查該屋納稅人並非林先生,故無法提供,林先生非常不解稱已於105年9月承買,質疑作業有誤?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購買房屋,買賣雙方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報契稅。購買之房屋,無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皆應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報契稅。本案該屋未辦保存登記,承買時只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誤以為沒權狀不用申報,故未依規定申報契稅,經向林先生解說後,同意儘速申報契稅。

該處提醒民眾,購買房屋,無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均須依規定申報。對於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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