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她賣掉舊屋買新屋,辦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才發覺新購地有別人設立戶籍在內,是否會損害自己權益?
  

該處說明,辦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案件,對於出售地、新購地2處土地,均會由土地所轄稅捐分處查明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無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等情形),現陳君新購地有別人(非出賣人)設立戶籍在內,新購地土地所轄稅捐分處會通知設籍之他人於文到5日內或指定日期到辦公室說明,如設籍之他人填具申明書申明無租賃之事實,並經審核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相關規定,即可辦理退稅,故提醒民眾買屋時,可詢問賣方該屋戶口內是否有他人設籍在內,倘有他人設立戶籍,請其在過戶登記前將戶口遷移至他處,避免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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