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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中,就「汽缸總排氣量」有條件限制。

自104年起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部分,不予免徵,仍須繳納差額;例如:甲君所有車輛為3,000cc,其全年應納稅額為15,210元,可減免稅額為11,230元(2,400cc全年應納稅額),故甲君106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3,980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106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開徵,身心障礙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其應繳差額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於3月底前寄發,請納稅人注意,別因為已申請免稅而輕忽,如逾期未繳納,將有滯納金或罰鍰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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