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易處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供其駕駛使用,應無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適用。

該處進一步指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業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核與規定未合,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予受理免稅。


該處呼籲身心障礙領有駕駛執照者請自行檢視,其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之「障礙類別」,顯以未具駕駛車輛能力時不得免稅,惟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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