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因故暫時不使用時,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登記,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停用期間不課徵使用牌照稅。惟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才能發還牌照,且停駛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將被註銷牌照。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使用牌照稅係按使用日數計徵,所以車輛因故進廠大維修或出國不使用,並已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而有溢繳稅款時,可申辦退稅;另車主提供本人存款帳戶資料申辦直撥退稅,更可省去兌領支票之不便。

民眾如另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741-0141轉270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如欲申辦各項地方稅捐業務,請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kctax.gov.tw,省時又便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