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民眾檢舉某立案補習班,於開立學費收據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除令其補繳印花稅外,並已按其漏貼稅額處以5至15倍的罰鍰。

該處說明,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坊間各類才藝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就是銀錢收據。除了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管機關立案,因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應在交付收據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請趕快檢查是否已經貼花及有無短貼,以免受罰。如果所須貼用的金額太大、數量太多,可就近至該處及所屬分處,申請辦理彙總繳納,僅須每2個月申報繳納一次,即可免去逐件黏貼稅票及銷花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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