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者,代徵人應於舉辦前檢附相關文件『臨時公演申請書、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送驗之全部票券及其樣張(電腦出售娛樂票券者免辦理人工驗印)、辦理納稅保證手續(填具代徵娛樂稅款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文化藝術事業減免娛樂稅及營業稅申請書等。』向稽徵機關申報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其自行印製之票券應按順序編號,標明價格及含代徵娛樂稅字樣,送稽徵機關驗印。前項活動結束後10日內,代徵人應將剩餘票券繳銷,違者視為全部發售,照數計徵娛樂稅。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7-7410141洽詢消費稅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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