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在騎樓擺設搖搖(車)馬、選物販賣機(抓娃娃)、投籃機、電子遊戲機及卡拉OK等,均屬於娛樂稅法所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該處指出,凡是提供娛樂稅法規定範圍之娛樂設施或活動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者,不論營業額多少,均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稅捐稽徵處再次提醒營業人,娛樂業之代徵人提供娛樂稅法規定之娛樂設施或活動,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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