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詢問將為滿14歲之未成年子女出資興建房屋,並以該子女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後,是否要申報契稅?如無主動申報契稅會處罰嗎?

稅處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凡屬房屋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申報納稅,主要是防止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名義方式,行贈與之實,以規避稅負,按實質課稅原則,應依法課徵契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至於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如未依規定申報契稅者,經稽徵機關查獲時,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除補繳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稅處呼籲,民眾基於理財規劃,出資為子女興建房屋,並以子女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務必於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前來申報契稅才是上策,也是最正確的理財規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